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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電子煙之刑事責任?

5/12/2022

 
一、 電子煙廠商常以「幫助戒煙」的資訊來誤導民眾,導致煙癮者欲利用電子煙來進行戒煙,或有人因此進口電子煙欲販售賺錢,而透過網路,例如淘寶網、蝦皮購物網站等管道,從國外輸入電子煙(霧化煙彈)入境至臺灣。但實際上,衛生福利部早在98年3月,將含有尼古丁成分的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且目前亦未核准任何電子煙產品之藥品許可證,故電子煙產品實際上在我國並不合法!
(註:如電子煙含有毒品成分,則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規定之範疇;如果未含尼古丁成分,但形狀像菸品,則屬菸害防制法規範之範疇;或雖未含尼古丁,但宣稱療效如「幫助戒煙」、「減少煙癮」等,亦違反藥事法之規定。)
二、 依據藥事法第22條第1項2款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故含有尼古丁之電子煙,需經藥品查驗登記才可以輸入,如果未經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輸入者,將被認為屬於「禁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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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而違法輸入電子煙之罰則,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第一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二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故如行為人主觀上知悉其所輸入之藥品是未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禁藥,將被論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故意犯」,刑度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非常之重!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認識有所欠缺,疏未注意所輸入之物品是否具有禁藥成分、未注意該物品係屬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輸入之情形,則僅成立「過失犯」,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大幅降低許多。

   又實務上如何認定是故意犯還是過失犯呢?除依據行為人所從事之工作、或其經驗,或依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故意」之情形外(檢察官需積極舉證),在一般情況下,法院多會以「行為人未曾向賣家詢問、確認輸入商品之成分」、或「電子煙因含有尼古丁成分故於輸入時須申請許可,雖非一般週知之事,但現今資訊取得方便,稍加查詢即可得知此訊息,其疏於查證即行輸入,顯有過失」等理由,而論以「過失輸入禁藥罪」,在量刑上亦會參酌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是否要牟利、有無前科、輸入數量、有無造成社會危害等,處以數個月或拘役等可易科罰金之刑度,甚至是給予緩刑之宣告。

四、 綜上,目前電子煙在我國並非合法產品,輸入、買賣、使用均不可,許多縣市也制訂了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如有違反,尚有行政罰鍰,是以,民眾如欲戒菸,切勿吸食電子煙,更不要自行上網購買電子煙(實際上電子煙也經常被抽查成分有不合格之情形,甚至因為含有尼古丁成分,導致欲戒煙者更依賴尼古丁!),最好還是乖乖至醫療院所進行戒煙之治療,避免誤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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