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失婚之A小姐在臉書結識暱稱「克里斯托弗」之外國男子,雙方以LINE通訊軟體相互聯絡,進而交往成為網路男女朋友,並在LINE中談情說愛三個多月,嗣「克里斯托弗」以需使用他人帳戶供作他人匯款購買比特幣之用為由,多次說服A小姐提供其銀行帳號資料,A小姐雖對於比特幣不甚熟悉,然仍在「克里斯托弗」的多次鼓吹下,最後勉為同意將其銀行帳號資料提供予「克里斯托弗」使用,再由「克里斯托弗」指示A小姐去取款幫忙購買比特幣,致被害人受詐騙集團詐騙而陸續匯款至A小姐名下之帳戶。嗣A小姐遭被害人提告涉嫌幫助詐欺、洗錢罪名。 A小姐抗辦:其係受感情詐騙,並無幫助詐欺、洗錢之犯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