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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債務人脫產,該怎麼辦?

5/12/2022

 
民事訴訟法上有規定三種保全程序,即「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三種類型,可向法院請求「保全」,而擔心債務人有變賣、移轉財產等脫產行為,致債權人將來沒有辦法對債務人請求金錢債權時,債權人要提出的是「假扣押」程序喔!
一、法條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522條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3條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二、如何聲請:
債權人必須提出書狀載明「假扣押的請求及其原因事實」以及「假扣押的原因」來向管轄法院聲請。
所謂「假扣押的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即要向法院說明為何對債務人有債權之發生,以及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指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亦即需在書狀中載明債權人將來縱獲得民事勝訴判決,然因債務人之脫產行為,致有不能受償的風險。

聲請假扣押看似容易,不過並非隨意聲請法院即准許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亦即,必須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向法院說明何以有「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如果僅係空言表示「債務人可能會脫產」,通常法院都會駁回聲請喔。

那法院如何認定「已經釋明」了呢?如債務人有「隱匿、浪費、移轉財產、增加負擔、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以致達於無資力狀態」,或是有「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的情形,並提出相當的證據,法院始會認為已符合「不能強制執行或難以強制執行」之情形。
例如,債務人將名下房子進行出售,在房子外觀貼上「售」字,可以證明債務人正在處分移轉財產,或是債務人名下之不動產移轉親屬,或是在借款期限屆至前,債務人有抵押增貸,致該抵押品之價值扣除抵押債務後,仍不足清償債權人債權之情形,均屬之,此些情形可認為債務人有在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另外,寄存證信函催告償還債務卻無人收信,亦可認債務人有逃匿無蹤之情形。

曾有法院以債務人原本同意賠償,嗣又在偵查中爭執車禍肇事之原因,足認債務人無賠償之誠意,而認債權人已釋明假扣押原因,准予假扣押之聲請。本文認為,債務人是否願意賠償,與債務人是否有故意脫產致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要屬二事,從而,尚須看各法院如何定奪「釋明」之程度。

不過,如果擔心「釋明」不是這麼充足,一般在聲請時,均會在書狀中表明「願供擔保」請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聲請,至於擔保金額多寡,法院多是以債權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來酌定。而該擔保金之目的,是在避免將來債務人獲得勝訴判決,然因該假扣押程序致受有損害,如債務人因此受有損害,則將來可就債權人提存之擔保金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強制執行:
如法院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債權人可先持法院之裁定書,至國稅局查調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如查有可強制執行之標的時,則債權人需依法院裁定擔保金之金額,向法院提存所提出「現金」或「等額之可轉讓定存單」辦理提存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名下之財產。

保全程序貴在隱匿、迅速,故一般在聲請假扣押階段法院並不會通知債務人,直到被強制執行後,債務人才會知道其名下財產被查封。

需注意者,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如果經法院准予假扣押,應在收到後30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會被執行法院駁回喔!


四、債務人之救濟方式:
假扣押裁定內,法院會記載債務人亦可提供擔保金,來免為或撤銷債權人假扣押之聲請,詳言之,債務人可向法院提存所提出反擔保金,來向法院保證其具有資力,以阻斷假扣押之必要性,而該反擔保金之金額,多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之全額。

另外,債務人亦可對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不過,為避免債務人利用抗告程序來隱匿財產,造成債權人無法回復執行之虞,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經被查封的財產,並不會受影響。


五、提出假扣押之時機:
如果債權債務雙方已有本案訴訟正在進行,那債權人可隨時聲請假扣押。

但如果債權人在提起訴訟之前,就發現債務人可能有在隱匿、脫產等行為,則可先行聲請假扣押,不過,債務人可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應在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如果債權人未在後續提起本案訴訟,則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故通常先行提起假扣押之聲請後,多半會再接續提起本案訴訟,以完整行使自身之權利,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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